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0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吾把拉得.日馬利茲被告林宛如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宏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49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吾把拉得.日馬利茲、林宛如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本罪,且卷內證據資料足資認定被告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李宗濡法官孫少輔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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