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74號聲請人 楊秀信 相對人 楊杜麗卿 (即 楊忠義 之繼承人)相對人 楊德堯 (即楊忠義之繼承人)相對人 楊文村 (即楊忠義之繼承人)相對人 楊勝欽 (即楊忠義之繼承人)相對人 楊淑慧 (即楊忠義之繼承人)相對人 楊淑芬 (即楊忠義之繼承人)相對人 楊秀玲 (即楊忠義之繼承人)相對人 楊秀萍 (即楊忠義之繼承人)相對人 楊秀貞 (即楊忠義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於民國80年12月2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抵押權新台幣(下同)8,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由相對人楊杜麗卿(即楊忠義之繼承人)、楊德堯(即楊忠義之繼承人)、楊文村(即楊忠義之繼承人)、楊勝欽(即楊忠義之繼承人)、楊淑慧(即楊忠義之繼承人)、楊淑芬(即楊忠義之繼承人)、楊秀玲(即楊忠義之繼承人)、楊秀萍(即楊忠義之繼承人)、楊秀貞(即楊忠義之繼承人)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4,0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