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49號原告 李木加 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 律師
張耀聰 律師被告 黃聰霖 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四月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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