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一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魏淑玲 被告元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中國農民銀行所在地為履行地,並以該地即臺北市○○區○○○路○段○○號所在法院,亦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兩造授信綜合額度契約第八條、約定書第十二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陳介源~B法官方彬彬~B法官許辰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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