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205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2051號
原   告 台灣大花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效南
原   告 台灣小花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麗朱
訴訟代理人 陳效南
被   告  怡容 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威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送費事件,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台灣大花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
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台灣小花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新臺幣陸佰捌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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