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261號原告 廖昱凱 被告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盤雄」之記載,應更正為「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書記官林蔚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