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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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5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英傑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英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英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103年11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4年4月7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再經本院於104年6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104年3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5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有如聲請意旨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5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6016532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翠璇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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