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簡字第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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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簡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竹簡字第71號原告 任立柱 被告 魏義剛
陳聰明 陳震寰 黃俊元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魏佳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06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新竹市○○段○○○○號土地及其上新竹市○○段○○○○號之建物,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兩造如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魏義剛、陳聰明、陳震寰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如附表二之土地及建物,其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如附表一所示。因系爭土地地目為建,且上有建物,且為共有,權利範圍極為細碎,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均無法單獨使用,故請求准予變價分割。
三、被告黃俊元之訴訟代理人則以:不同意分割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另被告魏義剛、陳聰明、陳震寰等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至於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配或變價分配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之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查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又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及不分割之特約,兩造既無法協議分割,則原告訴請裁判分割,揆諸上開法文,自無不合。而系爭土地面積為65.58平方公尺,有土地登記第1類謄本在卷可稽,可知僅約19.84坪(計算式:65.58平方公尺×0.3025=19.84坪),面積甚小,且上有三層透天建物,無獨立出入之門戶,不宜原物分配,且顧及經濟效用,並求得各共有人分得之價值相當,亦不宜以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之方法分配予各共有人,因認採取原告所主張變價分割方式,更能發揮經濟效益。且附表二所示土地、建物變價時至公開市場是以最高價者得標,是以變價之結果,共有人可獲之利益亦屬最大,又兩造均係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享有優先承買權,故不同意分割之被告,於變價後依法仍可主張優先承買權。本院爰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之規定,綜合考量系爭土地建物之面積、共有物性質、共有人之意願、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及公平原則等一切事項,認本件不宜原物分割,應予變賣,所得價金按各兩造按如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為適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訴請分割附表二所示土地建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斟酌系爭不動產之使用目的及經濟效益,認應予變價分割,並將變價後所得價金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六、本件係因分割共有物而涉訟,法院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由何造起訴而有不同,如僅因法院准原告分割共有物之請求,即命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不免失衡,爰命兩造依應有部分比例負擔訴訟費用。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筱筑附表一:
┌──┬─────┬──────┐│編號│姓名│應有部分比例│├──┼─────┼──────┤│1│原告任立柱│5分之1│├──┼─────┼──────┤│2│被告魏義剛│5分之1│├──┼─────┼──────┤│3│被告陳聰明│50分之9│├──┼─────┼──────┤│4│被告陳震寰│50分之1│├──┼─────┼──────┤│5│被告黃俊元│5分之2│└──┴─────┴──────┘附表二:
┌─────────────────────────────┐│土地:│├──────────┬────┬──────┬──────┤│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所有權人│││││權利範圍│├──────────┼────┼──────┼──────┤│新竹市○○段○○○○號│建│65.58│1.任立柱│││││5分之1│││││2.魏義剛│││││5分之1│││││3.陳聰明│││││50分之9│││││4.陳震寰│││││50分之1│││││5.黃俊元│││││5分之2│├──────────┴────┴──────┴──────┤│建物:│├──────┬────────┬──────┬──────┤│建物門牌│建號│面積(㎡)│權利範圍│├──────┼────────┼──────┼──────┤│新竹市○○路│新竹市○○段307│一層:52.36│1.任立柱││二段331巷13│建號│二層:52.36│5分之1││號││合計:104.72│2.魏義剛││├────────┼──────┤5分之1│││暫編806建號│三層:48.44│3.陳聰明││││突出物一層:│50分之9││││17.6│4.陳震寰││││陽台:3.52│50分之1││││合計:69.96│5.黃俊元│││││5分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