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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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2號聲請人 陳建維
張金鶴 陳游秀昭 陳健能 陳健南 徐聖竹 邱月芳 共同代理人 張旭業 律師
楊珮君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鐵雄陳建宇 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0號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重訴字第五○號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民國106年5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內容,聲請准予交付同日法庭錄音光碟。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0號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為明瞭開庭內容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呂子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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