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小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小字第440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被告 徐美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第24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項、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審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之立法意旨,在於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時,通常占有經濟上之強勢地位,如因契約涉訟而須赴被告之住、居所地應訴,無論在組織及人員編制上,均尚難稱有重大不便。如法人或商人以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債務履行地或合意管轄條款,與非法人或商人之他造訂立契約時,他造就此類條款表面上雖有締約與否之自由,實際上幾無磋商或變更之餘地。則一旦因該契約涉訟,他造即必須遠赴法人或商人以定型化契約所預定之法院應訴,在考量應訴之不便,且多所勞費等程序上不利益之情況下,經濟上弱勢者往往被迫放棄應訴之機會,如此不僅顯失公平,並某程度侵害經濟上弱勢者在憲法上所保障之訴訟權,於是特別明文排除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因此,在無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之適用時,法院受理此種移轉管轄之聲請,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以原就被」原則定管轄法院。
二、本件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以被告徐美方居住於本轄苗栗縣西湖鄉○○村○○○0號,向本院起訴主張:被告徐美方向其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依約得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為清償,逾期應給付按年息19.99﹪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1個月計付新臺幣(下同)300元,逾期第2個月計付40
0元,逾期第3個月計付500元之逾期違約金。被告截至起訴為止共積欠消費款49,954元,及其中本金48,679元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依約清償。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954元整,及其中本金48,679元自民國92年1月8日起,至清晨日止,按年息19.99﹪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1個月計付300元,逾期第2個月計付400元,逾期第3個月計付500元之逾期違約金。(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嗣原告經本院命其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資料時,發覺被告業已變更戶籍至臺南市○○區○○里00鄰○○○000號之1,乃具狀聲請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經查:
(一)被告於91年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時,固設籍本轄苗栗縣西湖鄉○○村○○○0號,然其於簽約時,乃實際居住於臺南市大內區(原大內鄉○○○村000號,此觀之卷附被告信用卡申請資料自明(參見本院卷第6-7頁)。又依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參見本院卷第18頁及密封袋),被告於起訴前,業已變更其戶籍至臺南市,現設籍於臺南市○○區○○里00鄰○○○
000號之1。足見被告於起訴時之住所地與居所地,均係在臺南市,而非本院轄區。本件被告於起訴時,既未設籍或實際居住於本院轄區,又無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規定取得管轄權之情形,本院自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二)又本件兩造於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6條固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被告為自然人,而原告則係經營銀行業務之法人,且該合議管轄條款為原告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逵諸上情,本件若由雙方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顯增被告應訴之煩,對於被告顯失公平。準此,原告於起訴後發覺有管轄錯誤情事,而放棄兩造原先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依「以原就被」原則,移轉管轄至被告住、居所地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原告之聲請(參見本院卷第17頁),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