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7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770號聲請人 林祈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347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77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備考│├──┼───────────────┼─────────────┼────┼───┤│0001│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1000││├──┼───────────────┼─────────────┼────┼───┤│0002│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1000││├──┼───────────────┼─────────────┼────┼───┤│0003│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900││├──┼───────────────┼─────────────┼────┼───┤│0004│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623││└──┴───────────────┴─────────────┴────┴───┘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