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7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7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758號聲請人 楊吳金玉楊守軒 之繼承人)
楊盛琪 (楊守軒之繼承人) 楊任暉 (楊守軒之繼承人)兼上三人代理人 楊盛琳 (楊守軒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聲請人楊守軒於民國102年11月5日死亡,而由繼承人楊吳金玉、楊盛琪、楊任暉、楊盛琳具狀聲明承受,有死亡證明書、親屬系統表、承受訴訟狀各1份在卷可查,續行聲請,合先敘明。
二、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72號公示催告。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李心怡┌──────────────────────────────────┐│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75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股票│1│350│├──┼──────────────┼───────┼──┼──┼──┤│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股票│1│125│├──┼──────────────┼───────┼──┼──┼──┤│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股票│1│143│├──┼──────────────┼───────┼──┼──┼──┤│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股票│1│173│├──┼──────────────┼───────┼──┼──┼──┤│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股票│1│272│└──┴──────────────┴───────┴──┴──┴──┘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