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2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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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24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昭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華致生化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月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健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 司促 字第 22422 號其他文書(100.10.06)【本件裁判書】
  • 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 北簡 字第 11715 號裁定(100.11.11)[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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