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1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足美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3370號、101年度執聲字第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足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足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吳足美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七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除附表編號⒈至編號⒋「最後事實審案號」欄均更正為「100年度訴緝字第77號、第78號」外,餘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