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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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0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翎均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1年度聲沒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LOUISVUITTON」手環壹只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上開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2671號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LOUISVUITTON」手環1只,確係仿冒之商品,有鑑定證明書1紙在卷可證(警卷第12頁),且為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依同法第83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案物,於法核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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