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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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交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2號原告林○○(即 何珮綺 之承受訴訟人)
林○○(即何珮綺之承受訴訟人)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林上田 被告 陳滄瀧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77號),經原告何珮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林○○、林○○為原告何珮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何珮綺已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2年8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林○○、林○○,此有何珮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附卷可稽。爰依上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林○○、林○○為原告何珮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凃啟夫
法官盧伯璋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奕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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