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勞簡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新勞簡字第19號
原   告  吳宛珍
訴訟代理人  曾欣儀
被   告  朱小英御仁堂 整復推拿企業管理社
訴訟代理人  薛家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應予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所為判決主文欄第四項應補充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貳
仟壹佰陸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
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
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等,而經本院於109年5月27日判
決,就主文第4項部分漏未宣示被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爰
依被告之聲請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補充判決如主文
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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