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270號原告陳秋㽥被告 蔡文傑
葉麗 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五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書記官蕭榮峰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270號原告陳秋㽥被告 蔡文傑
葉麗 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五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