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8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搶奪罪,經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犯幫助詐欺罪,經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所示搶奪等罪,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04號、本院95年度易字第1766號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在案(犯罪時間、罪名及刑期,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0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減刑後二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