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878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 李俊德 即尚怡實業社
原住臺北市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84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8,890元(含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