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212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晴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28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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