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147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訴訟代理人 黃乙軒

被告 張湘陵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147號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下午5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葉淑儀

書記官許榮成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伍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許榮成

           法 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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