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簡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297號
原   告  游信興
被   告  林文彬
訴訟代理人  汪智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14日上午11點15分
在本院花蓮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本件原告主張係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
)之所有人,惟未提出行車執照或其他證據以為證明,故有再調
查之必要。為此,請原告在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上開證據證
明原告係系爭汽車所有權人,或原告自己雖非所有權人,但有權
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證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雅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