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01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保證金額新臺幣參拾萬元,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00元之保證書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書豪法官許金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王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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