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五號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九十年訴字第七五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柒仟伍佰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貳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昭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B書記官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