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494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品銓 (原名 黃欣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皇麟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參拾貳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立原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