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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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494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品銓 (原名 黃欣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皇麟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參拾貳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