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芳芳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李佳鳳 相對人即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94號裁定於民國(下同)105年11月29日下午5時開始清算程序,有該裁定在卷可稽;次查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並有債務人105年12月21日陳報狀附卷足憑;又債務人並無以其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復有國泰人壽函及富邦人壽函各在卷足憑,本院於106年2月23日(發文日期)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本院將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迄均未陳述不同意見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