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單禁沒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禁沒字第7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信賢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563號、105年度戒毒偵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零參壹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信賢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戒毒偵字第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物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於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李信賢因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後,因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由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嗣無強制戒治必要,而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戒毒偵字第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查。
㈡、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047公克,檢驗後淨重0.031公克)等情,有卷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參(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964號卷第17頁、第22頁),足認上開扣案白色結晶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另本件包裝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容淑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