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284號原告 孟蓉虹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 律師(法扶)複代理人 姚盈如 律師被告 張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5日中午12:00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