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23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淑眞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 馬淑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5年6月8日0時42分許,在臺南市○○區○○路○段00號前,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在 蔡金寶 所栽種之芒果樹上竊取芒果15顆,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逃避離去。因認馬淑真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且與本院105年度易字第393號為相牽連案件。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同法第265條第1項亦明文規定。經查:公訴人以被告本案所涉犯之竊盜罪與被告另案所犯竊盜罪(即本院105年度易字第393號),屬一人犯數罪,為相牽連案件,而追加起訴,然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393號案已於105年11月30日裁判終結,有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為憑,公訴人本案追加起訴顯與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不符,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欣樺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