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811號原告國防部政務辦公室法定代理人 熊厚基 訴訟代理人 謝佩芳
林家祺 律師複代理人 楊若谷 律師被告 聶子文 建築師事務所(即聶子文)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