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9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93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HANTHILEN(申氏念)上列被告因妨害祕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2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申氏念於民國104年12月27日上午9時許,返回與男友 郭德勤 (涉嫌妨害性自主等罪嫌,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位於臺南市○○區○○路○○○巷○○號住處時,因聽見房間內有男女為性愛之聲音,遂進入房間,發現郭德勤與告訴人即代號0000甲000000女子(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正在為性交之行為,竟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無故持行動電話,拍攝郭德勤與甲女為性交行為及甲女全身裸露之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等照片共計5張,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秘密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罪,依同法第319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參,依照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峻彬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