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0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0782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陳金娟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發票日94年9月16日,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須於發票日後為之)。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