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44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奎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樂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簡航新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對簡航新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依據。
二、陳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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