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935號聲請人 王瑞榮 相對人 黄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貳拾柒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7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7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五、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七、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3年度司票字第93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103年2月27日│100,000元│103年3月5日│103年3月5日│CH888526│├──┼──────┼──────┼───────┼──────┼────┤│002│103年3月1日│100,000元│103年3月25日│103年3月25日│CH888527│├──┼──────┼──────┼───────┼──────┼────┤│003│103年3月15日│100,000元│103年4月15日│103年4月15日│CH888528│├──┼──────┼──────┼───────┼──────┼────┤│004│103年3月30日│100,000元│103年4月30日│103年4月30日│CH888529│├──┼──────┼──────┼───────┼──────┼────┤│005│103年4月5日│100,000元│103年4月30日│103年4月30日│CH888530│├──┼──────┼──────┼───────┼──────┼────┤│006│103年4月20日│100,000元│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5日│CH888531│├──┼──────┼──────┼───────┼──────┼────┤│007│103年3月14日│100,000元│未載│103年4月14日│DD250601│├──┼──────┼──────┼───────┼──────┼────┤│008│103年3月14日│100,000元│未載│103年4月14日│DD250602│├──┼──────┼──────┼───────┼──────┼────┤│009│103年3月14日│100,000元│未載│103年4月14日│DD250603│├──┼──────┼──────┼───────┼──────┼────┤│010│103年3月14日│100,000元│未載│103年4月14日│DD250604│├──┼──────┼──────┼───────┼──────┼────┤│011│103年3月14日│100,000元│未載│103年4月14日│DD250605│├──┼──────┼──────┼───────┼──────┼────┤│012│103年3月14日│100,000元│未載│103年4月14日│DD250606│├──┼──────┼──────┼───────┼──────┼────┤│013│103年3月14日│100,000元│未載│103年4月14日│DD250607│├──┼──────┼──────┼───────┼──────┼────┤│014│103年3月14日│100,000元│未載│103年4月14日│DD250608│├──┼──────┼──────┼───────┼──────┼────┤│015│103年3月14日│100,000元│未載│103年4月14日│DD250609│├──┼──────┼──────┼───────┼──────┼────┤│016│103年3月14日│100,000元│未載│103年4月14日│DD250610│├──┼──────┼──────┼───────┼──────┼────┤│017│103年3月14日│100,000元│未載│103年4月14日│DD250611│├──┼──────┼──────┼───────┼──────┼────┤│018│103年3月14日│100,000元│未載│103年4月14日│DD250612│├──┼──────┼──────┼───────┼──────┼────┤│019│103年4月13日│100,000元│未載│103年5月13日│DD250613│├──┼──────┼──────┼───────┼──────┼────┤│020│103年4月13日│100,000元│未載│103年5月13日│DD250614│├──┼──────┼──────┼───────┼──────┼────┤│021│103年4月13日│100,000元│未載│103年5月13日│DD250615│├──┼──────┼──────┼───────┼──────┼────┤│022│103年4月13日│100,000元│未載│103年5月13日│DD250616│├──┼──────┼──────┼───────┼──────┼────┤│023│103年3月14日│1,000,000元│未載│103年4月14日│DD250617│├──┼──────┼──────┼───────┼──────┼────┤│024│103年3月14日│1,000,000元│未載│103年4月14日│DD250618│├──┼──────┼──────┼───────┼──────┼────┤│025│103年3月14日│1,000,000元│未載│103年4月14日│DD250619│├──┼──────┼──────┼───────┼──────┼────┤│026│103年3月14日│1,000,000元│未載│103年4月14日│DD250620│├──┼──────┼──────┼───────┼──────┼────┤│027│103年4月13日│1,000,000元│未載│103年5月13日│DD250621│└──┴──────┴──────┴───────┴──────┴────┘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