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0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0398號聲請人 陳明 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游賜豐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發票日100年10月28日,請陳明正確發票日。(與所載本票影本記載不同,票據號碼THNO423761)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