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268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98年2月1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可按,上訴人逾限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靜芬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丁華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