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113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號(丙○○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另案執行中)戊○○
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4319號)及移送併辦(94年度偵字第15997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378號),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爰判決如下:
主文丁○○共同連續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鐵剪壹把、鐵條玖支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玖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連續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鐵剪壹把、鐵條玖支、鑰匙貳支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玖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戊○○共同連續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鐵剪壹把、鐵條玖支,鑰匙貳支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玖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丁○○、丙○○、戊○○三人係兄弟關係。㈠丙○○、戊○○因缺乏代步工具,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一至三號所示之時間共同前往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地點,由丙○○在旁把風、戊○○以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所示下手行竊之方式,共同竊得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所示被害人之車輛;戊○○承前竊盜之概括犯意,於附表二編號四所示之時間、地點,使用停放在路邊FT-一六八二號車上擺放客觀上足為兇器使用之扳手一支下手竊取附表二編號四被害人所有之FT-一六八二號車牌0面,並將之懸掛在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自小客車上,嗣於九十四年五月四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丙○○搭乘戊○○所駕駛之附表二編號三之自小客車行經新竹縣新竹市○○路○○○巷時,因行跡可疑而為警查獲,並扣得戊○○所有之鑰匙二支。丙○○、戊○○承前竊盜之概括犯意,與丁○○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一所示時間,由戊○○提議行竊,丁○○駕駛V三-五五四六號自小客車搭載丙○○、戊○○前往附表一編號一所示地點,戊○○利用丙○○所有鐵條九支攀爬至電線桿上,再使用丙○○所有之客觀上足以構成兇器使用之鐵剪一支剪斷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電纜線得手,丁○○則為掩人耳目駕駛上開自小客車離開現場,於事成後再前往接應,以此分工方式竊得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所有之電纜線一捆,並運至桃園縣中壢市某家資源回收場變賣,賣得新臺幣一千五百六十四元。丁○○、丙○○、戊○○三人又承前竊盜概括犯意聯絡,以同樣方式於附表一編號二所示時間前往附表一編號二所示地點竊取臺電公司所有之電纜線約八十公尺,得手後放置在V三-五五四六號自小客車上,嗣於同日即九十四年八月六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許 經警 發覺有異而在桃園縣平鎮市○○街○○○巷○弄口查獲,並扣得作案工具鐵剪一把、鐵條九支及竊得之電纜線八十公尺等物,始悉上情。㈡丁○○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夜間搭載丙○○、戊○○時,於同日夜間九時許行經桃園縣○○鄉○○路凌雲國中附近,見甲○○所有九P-七七二八號車牌0面遺落路旁,三人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丁○○下車拾取,而共同侵占上開甲○○遭他人竊取而脫離其本人所持有之九P-七七二八號車牌0面,並將之懸掛在V三-五五四六號自小客車前方,嗣於九十四年八月六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許經警發覺有異而在桃園縣平鎮市○○街○○○巷○弄口查獲。
二、案經臺電公司外線領班乙○○訴由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另經新竹市警察局移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本院併辦及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令移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本院併辦。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丙○○、戊○○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而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核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丁○○、丙○○、戊○○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上開犯行,核與被害人甲○○、臺電公司外線領班乙○○、 邱創 琦、 陳政鋒 於警詢中指述財物遭失竊等情相合,復有九P-七七二八號車牌之車輛車牌失竊作業查獲車牌認可資料、附表二編號一至三號車輛之車輛車牌失竊作業查獲車輛認可資料、附表二編號四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各一份、贓物認領保管單(甲○○、乙○○、陳政鋒、 邱創琦 )四紙、汽機車尋獲四聯單(陳政鋒、邱創琦)二份、現場暨工具照片十六張、變賣電纜線估價單一張等在卷可稽及鐵剪一把、鐵條九支、刻有SYS八六八字樣鑰匙、MOLIHU字樣鑰匙各一支等物扣案可證,足認被告三人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三人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按鐵剪及扳手均為金屬製品,質地堅硬,為公眾所週知之事,客觀上足以對人之身體、生命造成威脅,係屬兇器無誤。核被告丁○○、丙○○、戊○○三人之附表一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丙○○、戊○○附表二編號一至三號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普通竊盜罪,被告戊○○附表二編號四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丁○○、丙○○、戊○○侵占甲○○失竊之九P-七七二八號車牌0面,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脫離物罪(此部分公訴人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本院審理時已更正起訴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為同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本院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準備程序筆錄第四頁)。被告丁○○、丙○○、戊○○就附表一編號一、二及侵占車牌0面等犯行,被告丙○○、戊○○就附表二編號一至三號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丁○○、丙○○、戊○○多次竊取他人所有之財物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分別論以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丁○○、丙○○、戊○○所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與侵占脫離物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予分論併罰。公訴人就被告丙○○、戊○○附表二所示之犯行,雖未據起訴,惟此部分與起訴之被告丙○○、戊○○竊盜犯行,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是本院自應併予審究。爰審酌被告三人年輕力壯而不思以正途取得財物,其犯罪動機、目的可議,平日素行不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犯罪件數、犯罪態樣、造成被害人損害非輕,惟念其三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罰金部分另定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之鐵剪一支、鐵條九支為被告三人犯罪所用之物,又為被告丙○○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為其所有,而扣案鑰匙二支為被告丙○○、戊○○犯罪所用之物,被告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為其所有,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諭知沒收。而未扣案之扳手一支,被告戊○○既供陳非其所有之物,自無由依法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項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文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本案部分┌──┬────┬─────┬─────┬────┬────┬──┐│編號│行為人│犯罪時間│犯罪地點│所得財物│被害人│備註│├──┼────┼─────┼─────┼────┼────┼──┤││││桃園縣龍潭││││││丁○○│九十四○○○鄉○○路二││臺灣電力│││一│戊○○│月六日上午│九八巷水滄│電纜線│股份有限││││丙○○│八時許│分線二二電││公司││││││線桿││││├──┼────┼─────┼─────┼────┼────┼──┤││││桃園縣平鎮││││││丁○○│九十四年八│市高雙里產││臺灣電力│││二│戊○○│月六日上午│業道路旁宋│電纜線│股份有限││││丙○○│十時五十分│屋幹十之二││公司│││││許│二電線桿││││└──┴────┴─────┴─────┴────┴────┴──┘附表二:併案部分┌──┬────┬─────┬─────┬────┬────┬────┐│編號│行為人│犯罪時間│犯罪地點│所得財物│被害人│備註│├──┼────┼─────┼─────┼────┼────┼────┤│一│丙○○│九十四年四│新竹縣關西│車牌號碼│許雅鈴│戊○○以│││戊○○│月二十四日│鎮北斗里明│KPX-││刻有SY││││中午十二時│德路七十六│二八三號││S八六八││││許│號前│重型機車││字樣之鑰││││││││匙一支開││││││││起電門竊││││││││取機車│├──┼────┼─────┼─────┼────┼────┼────┤│二│丙○○│九十四年四│新竹縣芎林│車牌號碼│邱創鉦所│戊○○以│││戊○○│月二十五日│鄉水坑村文│LIV-│有、邱創│刻有SY││││下午三時許│華街右一路│二一七號│琦使用│S八六八│││││停車場│重型機車││字樣之鑰││││││││匙一支開││││││││起電門竊││││││││取機車│├──┼────┼─────┼─────┼────┼────┼────┤│三│丙○○│九十四年四│桃園縣龍潭│車牌號碼│陳政鋒│戊○○以│││戊○○│月三十日下│鄉三和村楊│H三-一││刻有MO││││午一時許│銅路│三一三號││LIHU││││││自小客車││字樣之鑰││││││││匙一支開││││││││啟車門竊││││││││取汽車│├──┼────┼─────┼─────┼────┼────┼────┤│四│戊○○│九十四年五│新竹縣新竹│FT-一│ 羅鎌治 │││││月三日下午│市○○路四│六八二號││││││六時許│八一巷│車牌0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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