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5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雅得美運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世維 相對人即債務人現代海鋒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達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叁拾貳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貳仟肆佰陸拾伍元陸角,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