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1440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馮景憶
被告 羅文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2,534元,及其中2萬9,153元自民國94年11月30日起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111 年 1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