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保險小字第756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君儀
被告 賴保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王翰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保險小字第756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君儀
被告 賴保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