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62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淑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加成移民顧問有限公司徐士震陳克復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公司業已解散,請查報該公司是否已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若否,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陳明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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