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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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0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玉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明亮 等間履行契約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