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2號上訴人乙○○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為新臺幣(下同)618,427元,應繳裁判費為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岳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書記官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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