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87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6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7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書記官紀龍年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87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6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7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書記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