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2號上訴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99年6月9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岳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書記官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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