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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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16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贊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安大樓管理委員會、 周嘉和 因101年訴字第1116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謝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