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除字第5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審除字第51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6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6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書記官林昭吟┌──────────────────────────────────────────────────┐│附表:97年度審除字第513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3LA4118││1│300│││1│││││││├─┼───────────────┼──────────────┼────┼───┼────┼───┤│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3LD4482││1│300│││2│││││││├─┼───────────────┼──────────────┼────┼───┼────┼───┤│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11C-31Z89032││1│60│││3│││││││├─┼───────────────┼──────────────┼────┼───┼────┼───┤│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88437││1│67│││4│││││││├─┼───────────────┼──────────────┼────┼───┼────┼───┤│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51071││1│18│││5│││││││├─┼───────────────┼──────────────┼────┼───┼────┼───┤│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71C-34Z56400││1│74│││6│││││││├─┼───────────────┼──────────────┼────┼───┼────┼───┤│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1│41│││7│││││││├─┼───────────────┼──────────────┼────┼───┼────┼───┤│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1│17│││8│││││││├─┼───────────────┼──────────────┼────┼───┼────┼───┤│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0││1│26│││9│││││││├─┼───────────────┼──────────────┼────┼───┼────┼───┤│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0││1│18│││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0││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