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15號原告甲○○被告丙○○
乙○○
3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8月26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昭煌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15號原告甲○○被告丙○○
乙○○
3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8月26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