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2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昀匊